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8日
姜凯委员:
您提出的有关解决城区停车难的提案收悉。现就提案中涉及我委工作职能,答复如下:
我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对依法设置并取得经营资格的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如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景区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对依法设置并取得经营资格的非自然垄断性质的、社会资本全额新建的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自行确定。
姜凯委员提出的停车位收费阶梯办法建议,实际上也是差异化停车收费的一种形式,按照我委下发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要求,已明确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范围和权限、差异化收费标准的制定以及优惠政策。全省多数市、县目前在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也已按照不同区域、时段、位置、车型和占用时长等,对道路泊位停车制定了差别化收费标准。至于如何具体推进和实施停车收费阶梯定价,下一步我委将在指导各市制定和调整收费政策时积极采纳,通过收费杠杆切实解决好大城市人流密集区域停车难问题。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