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关于支持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创建妇产科、 儿科两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建议 (第1133号)的答复

作者: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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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8日

李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创建妇产科、儿科两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建议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给与的热切关注,我委高度重视,关于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完全赞同并充分吸纳,现答复如下: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卫生健康工作,要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均衡布局优质医疗资源,一批高水平医院作为输出医院,通过建设分中心、分支机构等多种方式,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缩小相关地区重点病种治疗水平与全国先进水平的差距,大幅减少跨省跨区域就医,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健康。

    一、强化高位推动,省市领导真重视、真支持

  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主要领导作出指示批示,多次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连续3年纳入省政府工作报告和专项行动重点任务。特别是今年初,在省委确定的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中,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纳入重点工作任务。省政府成立以分管省长任组长的工作专班,发改、卫健、编办、教育、财政、科技、人社、医保等省直部门、省内3所高等医学院校及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全面参与和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省领导多次亲赴项目医院、施工现场实地调研指导,研究解决难点问题。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形成了“督办-会商-研究-落实”工作机制。

  二、细化政策保障,各相关部门真倾斜、真落实

  省发改委和省卫生健康委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综合协调作用,专人负责、定期调度、全力推动,在政策保障和制度创新等方面为创建工作提供全方位支持。

  (一)资金投入政策。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作为“十四五”期间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省发展改革委通过设立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基本建设投资、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优先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重点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

  (二)土地规划政策。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9号),以划拨方式保障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附属配套(交通)非营利性项目土地供给,优先满足创建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需求。

  (三)人才引进政策。着力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发展壮大医疗科研和临床技能团队并举,支持柔性引才。为高端人才提供安居、家属就学就业、医疗社保等生活保障,以及施展才能所需的职业平台保障。

  (四)薪酬政策。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创建医院政策倾斜。支持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鼓励医院医务人员加强科研创新,取得转化收入后3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人事编制政策。调整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事业单位编制规模,建立与人员总量管理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用人自主权,允许医院采取考试或考核等方式自主开展人员招聘和人员引进,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晋升自主评审。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引进或新入选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高端人才,可申请设立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限制。

  (六)医保政策。实行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扩大按病种付费或DRG付费范围,优化DRG分组权重,向疑难危重疾病、高新医疗技术应用及多学科联合诊疗等方面倾斜。落实集中带量采购节约医保资金的结余留用政策,可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七)价格政策。支持创建医院开发、引进和应用医疗新技术。对我省未定价项目,参照外省按照同质同价原则报备执行。建立高难度医疗服务项目新增申报绿色通道,按照与现行项目合理比价关系自主核定。允许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并实行市场调节价。

  (八)科技支撑政策。加强医学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各类省级及以下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搭建辽宁省卫生健康科技服务平台,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开展科研平台的有偿技术服务。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省市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标准和要求,全力推动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制度保障。积极推进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建设进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创建试点项目清单,获得国家支持。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