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建议建立健全公用事业价格动态调整及上下游联动机制(第1450615号)的答复

作者:省发展改革委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6日

石国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公用事业价格动态调整及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用事业价格关乎国计民生、维系社会稳定,牵涉范围广、社会敏感度高,是至关重要的民生保障工作。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我省城镇供水、供气、供热价格已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我省高度重视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工作,多次调度各市工作进展,并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统筹兼顾、系统推进”原则,稳步有序疏导公用事业价格矛盾,促进安全稳定供应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供水方面,2026年,按照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我委会同省住建厅联合印发《辽宁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辽发改价格规〔2026〕262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一是明确价格监管周期。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地区可适当延长周期。二是规范定价核心机制。明确以成本监审为定价基础,健全完善“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三是加强价格统筹管理。明确城镇供水定价机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要求各地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时,细化明确联动范围、触发条件、调整周期、调整方式、办理流程等核心内容。

  供气方面,2024年,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我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4〕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通知》对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范围、联动周期、联动方式、幅度限制、联动程序等内容逐一明确。同时,建立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策透明度。

  供热方面,2024年2月,为完善供气供热供水等公用事业价格机制,提升城市价格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我委印发通知,要求各市结合当地热源结构,建立健全燃料价格、热力出厂价格、终端供热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市表现对供热价格联动机制积极性不高。一是供热费用是一次性缴纳,单次支出金额较大,群众对价格调整十分敏感。二是受建筑保温条件、管网循环条件等因素影响,供热实际效果无法像水气做到标准统一,群众对供热价格调整更为抵触。三是2020年—2022年煤炭价格高位运行,随着2023年煤炭价格逐渐回落,大部分供热企业成本倒挂已有效缓解,暂不适宜调整价格政策。202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对部分省份开展供热企业成本调查,涉及我省232家供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业务运营情况、业务能耗情况、成本费用情况等。

  下一步,我委将认真研究吸纳您提出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坚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价格情况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企业运营成本变化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及时完善公用事业价格形成机制。二是针对已经出台的供水、供气价格政策,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工作滞后的地区加快推进改革。三是借助国家供热成本调查契机,做好政策储备和基础工作,密切关注燃料价格变化情况,准确把握改革窗口期,适时出台供热价格联动机制,确保价格改革政策平稳实施。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