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002号《关于尽快出台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合理减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物业费的建议》的答复

作者:发改委办公室审核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2日

  颜佳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合理减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物业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问题。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定价目录》规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物业服务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相关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关于合理减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物业费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费。我们意见,政府在制定政策减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物业费时,要明确“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财政部门承担”,不能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三、关于提升物业服务质量问题。为落实代表建议,省住建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制定并印发《2021年全省物业管理工作要点》,在规范物业服务内容,编制《辽宁省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物业服务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等方面,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我委将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布于众,接受监督,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教育厅表示要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大对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扶持力度,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将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家门口幼儿园。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