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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2日
刘万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我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法规政策推进诚信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联合奖惩机制建设运行的基本情况
一是联合奖惩机制逐步形成。2016年,我委代省政府起草印发了《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辽政发〔2016〕77号),明确了5项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6项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8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2020年2月1日,《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在联合奖惩方面,规定了7项联合激励措施和9项联合惩戒限制措施。以上措施的推行使我省联合奖惩工作逐步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是联合奖惩系统初步完善。2016年,我省依托省、市、县三级信用数据征集体系,开发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实现各领域奖惩信息的归集、推送、反馈功能。截至目前,开通了包括司法、海关、税务等40个领域的联合奖惩模块,依据《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梳理了51部联合奖惩备忘录,归集涉及我省红黑名单数据12万余条。
三是联合奖惩措施逐渐深入。联合激励方面,评选了三届诚信示范企业,22家省(中)直部门联合出台了包括企业税收、物价、环保、海关等方面38条优惠政策。联合惩戒方面,在办理行政事项时“逢办必查”“逢报必查”。2020年完成平台查询或通过接口调用信用信息2万余次,社会公众通过信用中国(辽宁)网站查询近32万人次。失信企业及其“董监高”人员在项目审批、资金补助、荣誉评比、高消费等方面受到限制。
四是金融领域信用约束逐步拓展。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02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增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杜绝违规操作和信息泄露行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查询“信用中国”网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系统,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进一步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全省金融领域的贯彻落实。
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信用立法和信用入法。一方面加快制定《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另一方面在其他行业立法中增加联合惩戒条款。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各行业各领域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
二是完善信用平台。推动省市县三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改造升级,扩大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融通信息征集途径。提升政务诚信、联合奖惩、信用承诺、分级分类监管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归集处理能力。
三是建立联合奖惩考核通报机制。对部门报送数据实行动态监测考核,对“迟报”“漏报”、应纳未纳等情形予以通报并要求整改。
四是配合出台惩戒规定。配合省人大起草制定《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草案)》,征求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意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机关报送的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研究建立政务信用监测指标评价体系,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市、县人民政府信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预警。
感谢您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注与支持,我委将按照您的宝贵意见不断扎实推进我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工作,提升全省信用环境。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