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增设汽车充电桩为居民安全出行提供保障的建议(第1049号)的答复

作者:省发展改革委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8日

邵立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设汽车充电桩为居民安全出行提供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工作部署,全力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编制了《辽宁省“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加大充电设施建设力度,推动《专项规划》顺利实施,提升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

  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出发点,提升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为目标,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24年5月末,全省已建设充电设施终端10.9万个,比2023年底新增2.1万个,其中公共充电设施保有终端1.56万个,新增0.05万个;自用9.34万个,新增2.05万个,已超过“十四五”建设目标,初步形成了覆盖全省“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推动电动汽车应用快速发展。

  一、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费用

  各地利用中央对充电设施的奖补资金,对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给予支持。沈阳、大连市出台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办法,统筹利用中央奖补资金、市预算内资金,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向充电设施优质场站倾斜。实行用电价格优惠政策,明确已安装独立电表的充电设施实行大工业峰谷电价。

  各级电网公司高度重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服务工作,一是压减电动汽车充电桩报装环节,对居民个人充电桩和低压公共充电桩,实行“三零”服务,报装流程压减至2个环节;高压公共充电桩报装流程压减至4个环节。二是压减电动汽车充电桩接电时长,居民个人充电桩压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公共充电桩压减至15个工作日以内。三是压减充电桩接电成本,充电桩项目配套电网工程接到红线外,并免费安装计量装置。

  二、提升城乡充换电保障能力

  (一)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住宅项目规划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建成充电设施比例要不低于10%;预留安装条件的,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结合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推动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

  (二)城市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构建结构完善的城市公共充电网络一是以公交、出租、物流等公共车辆领域充电基础设施为主,充分利用城市交通枢纽、驻车换乘停车场等场所,建设公共充电设施。二是以“三中心”等重点场所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积极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与业主单位合作,在建筑物停车场布局充电基础设施。三是以办公区充电基础设施为补充,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区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部分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实现对公众开放。

  (三)县乡和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补齐县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计划到2025年,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

  (四)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与辽宁交投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电动汽车公司等充电设施运营商开展合作,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服务全覆盖。

  三、提升充电设施安全保障水平

  各级消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对列管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针对电动汽车充电桩设置情况、消防设施配备情况等方面开展检查加强日常宣传力度,提倡安全用电、依规充电,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重点加强充电服务保障,细化充电高效开展巡查整改,升级改造老旧充电设备,提升充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省交投集团优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指引标志根据服务区车辆行驶动线,进一步优化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指引标识,提升旅客出行服务保障水平。适时投放服务区移动充电设施减少新能源汽车充电排队时长,提升充电中转效率缓解节假日客流高峰充电压力。

  下一步,将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充分吸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加快构建完善充电设施体系、合理提高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率、支持鼓励加强技术攻关等措施,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升充电设施服务保障能力,为居民安全出行提供保障。

  感谢您对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关心、重视、理解和支持。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