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4日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经营主体: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完善煤改电清洁取暖工商业用户电价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5〕844号,以下简称原《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煤改电清洁取暖工商业用户电价支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通知》中“已执行电供暖(供热)政策,即《关于明确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推进煤改电供暖工作的通知》(辽经信电力〔2016〕74号)、《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及规则》(辽经信电力〔2016〕140号)及其补充规定(辽经信电力〔2017〕163号)明确的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电量、计量及结算等相关政策”的“煤改电”供暖用户不需提出申请确认“实施范围”,直接列入清洁取暖用户范围,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煤改电清洁取暖工商业用户电价支持政策,其他事项按照原《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该类用户输配电价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确定标准执行。
二、2026—2027年采暖期谷段时间按照《通知》中2025—2026年采暖期谷段时间执行,即每日11:00-14:00和22:00-次日5:00,合计10小时。
三、本政策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关于煤改电供暖项目到户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16〕86号)自本政策执行之日起废止。执行期间如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