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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5日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辽宁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3〕236号),进一步完善我省第三监管周期辽宁电网输配电价政策。
本轮输配电价改革将传统的“购销价差”核定方式调整为“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直接核定,进一步完善了输配电价管理体系。一是输配电价结构更加合理,不同电压等级电价更好反映了供电成本差异;二是输配电价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将原包含在输配电价中的上网环节线损和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单列,有利于更加及时、合理体现用户购电线损变化,清晰反映电力系统调节资源费用;三是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对负荷率较高的两部制用户的需量电价实施打折优惠,引导用户合理报装容量。
《通知》强调,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工商业用户执行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标准。
《通知》明确,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
《通知》提出,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
《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政策解读,正向引导用户优化用能行为,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确保输配电价平稳执行;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