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编号158(8-1)〕整改结果公示

作者:发改委办公室审核员

来源:资源节约处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0日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问题编号158(8-1):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化解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不实,给全省大气质量工作带来被动。2014年制定《辽宁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时,将辽阳钢铁、营口钢铁等企业多台在建或未建炼铁设施虚报为建成项目并上报备案,导致330万吨违规炼铁产能在2014年后得以续建,并为后续产能扩张预留空间。降低玻璃企业准入门槛,将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氮氧化物严重超标的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等企业作为符和要求的项目上报备案,导致相关违法违规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和解决。水泥行业也存在类似虚报问题。在2014年制定《辽宁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总体方案》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钢铁落后产能集中的辽阳县排查不到位,截至2016年底,仍有358万吨钢铁落后产能没有淘汰,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大气污染治理都带来不利影响。

  二、整改目标

  严禁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存在问题项目进行处理。

  三、整改措施

  (一)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强化市场倒逼,在环保、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倒逼过剩产能依法依规退出,促进钢铁行业提质增效。

  (二)强化监督问责。各部门、各有关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新增钢铁产能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项目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三)营口市对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履行监管责任,按照实际建成的1360立方米高炉2座、120吨转炉2座的240万吨炼铁产能、280万吨炼钢产能进行备案。核减其虚报炼铁产能120万吨,炼钢产能140万吨,严禁企业新增产能。

  (四)辽阳市对辽阳钢铁集团项目按照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件要求,在不新增产能的前提下,加快实施技术升级改造,在2020年年底前提前一年达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等标准,始终严格执行环保标准。严禁企业违规新增产能。

  (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督促本溪市对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项目进行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文件有关要求,由于本溪市在上报项目过程中未提供该项目坐落在水源保护区的有关情况,责令本溪市撤销该项目备案手续。

  (六)本溪市、朝阳市对本溪铁刹山水泥厂、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两个水泥行业项目进行处理,在未履行产能置换手续前提下,禁止开工建设及投产。

  (七)辽阳县在2016年退出16户、2017年上半年退出14户钢铁落后产能企业的基础上,由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立即对辽阳县钢铁企业落后产能情况再次进行深入排查,确保落后产能全部淘汰。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不以任何名义为过剩产能行业违规新增产能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二)营口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已经对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实际建成的1360立方米高炉2座、120吨转炉2座的240万吨炼铁产能、280万吨炼钢产能出具了备案手续。

  (三)辽阳钢铁集团项目按照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件要求,编制了辽阳钢铁集团技术升级改造总体方案,实施了辽阳钢铁集团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四)本溪市对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撤销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及小市镇太子河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芬区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本溪铁刹山水泥厂项目、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项目在开工建设及投产之前,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履行产能置换手续。

  (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对辽阳县钢铁企业落后产能情况进行了深入排查,未发现落后产能。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省发展改革委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6日

  受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

  联系电话:024-86892661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713房间

 

                                          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