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给事业单位人员发放车补(第1338号)的答复

作者: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8日

邵丽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事业单位人员发放车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12月,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从严从紧核定并报本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批准”。

  2018年6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做法,我省出台了《辽宁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车改组〔2018〕7号),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了明确规定:“正厅级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可自行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副厅级岗位和人员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全省其他参改人员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保障办法”。截至目前,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下人员尚未实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保障办法。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密切关注国家政策调整最新动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会同省直各相关部门持续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政策研究、制定工作。

  非常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指导,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