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作者:省发展改革委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8日

  为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体制,厘清行政监督职责边界,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涵盖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农业农村、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广播电视、通信、林业草原等领域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其中,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纳入行政监督部门全过程监督,相关项目的界定标准、招标规模标准及监督边界,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及国家配套法规规章执行。

  二、监督职责

  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行“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谁审批、谁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详细的职责分工见附件1。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牵头起草或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协调解决跨部门监管争议,对职责交叉或重大复杂项目提出监督主体建议。

  (二)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农业农村(海洋渔业)、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广播电视、通信管理、林业和草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行业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对本行业(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开展全过程监督,具体包括审查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执行;监督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及合同签订等环节合规性;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信用监管。

  (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履职行为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对象及内容

  (一)监督对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象覆盖招标投标全链条、各环节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运营机构,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利害关系人。

  (二)监督内容(详见附件2)。

  1.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是否依法核准;

  2.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是否依法发布,招标文件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3.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评标委员会是否独立公正履职,评标报告是否真实完整;

  5.评标报告是否进行复核或公平性审查;

  6.中标候选人及结果公示是否规范;

  7.合同签订是否与招标结果一致及是否履行信息公示;

  8.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监督方式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进行现场监督或远程监督;

  (二)查阅和复制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资信)等有关资料和文件;

  (三)监督开标、评标;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询问监管对象有关情况;

  (六)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五、协同机制

  (一)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协调职责交叉事项,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明确主责单位,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确定。

  (二)对于在清单外没有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协商解决,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监督部门和监督责任,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确定。

  (三)行政监督部门对行政处罚权限不属于本部门的案件,应在核查后做好案卷记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对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依法依规联合调查、联合惩戒。

  (四)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以及公职人员其他有关违纪或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行政监督部门要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法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六)对重大舆情或公共利益相关突发事件,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联合工作组,专班推进处置。

  (七)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的地区或部门,上级机关应通报、约谈或挂牌督办;因监督缺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每年评估制度执行情况,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动态优化调整清单内容。

  (二)本清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清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辽宁省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2.辽宁省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对象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