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修订了《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于2024年9月6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lnwjsfyc@163.com)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辽宁省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8日
附件
辽宁省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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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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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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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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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车用气销售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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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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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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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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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 |
自来水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营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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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热 |
城镇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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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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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运输 |
铁路货运 |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铁路线路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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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 |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以及商务客车运价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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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旅客站务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内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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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 |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制公交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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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
城市交通 |
巡游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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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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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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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高速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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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
幼儿园 |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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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
公办学校住宿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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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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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管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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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高中、中等职业教育 |
省属公办中等职业教育、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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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以下公办中等职业教育、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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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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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 |
省部属公办高等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 |
非全日制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大学学费标准除外;高等学校留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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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以下公办高等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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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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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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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服务 |
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驻沈军队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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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 |
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非驻沈军队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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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租金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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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别墅、公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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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环境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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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符合监管政策要求且由产生单位与处置单位协商确定的工业、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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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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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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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旅广电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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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和配套交通服务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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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养老服务 |
政府投资运营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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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延伸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设备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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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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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鉴定服务、公证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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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专业服务 |
垄断性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垄断性企业性质的建设工程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边民互市贸易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丹东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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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道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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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项目和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可参照前述规定执行。根据价格领域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三、本目录所称“市”指14个省辖市,“县”包括县、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城市主城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五、公办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规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六、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七、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八、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生物质发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