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日报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2日
为进一步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辽宁省重要民生商品平价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和适当支持,以重要节假日为重点保障时段,在商场超市等终端市场以相对较低价格销售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
《办法》明确,平价销售商品实行“明码双价”,同时标明平价销售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平价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零售价格10%以上,其中蔬菜类应低于市场零售价格15%以上。平价销售网点标注的市场零售价格应客观公允,符合实际。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统一监制“政府惠民平价销售”标识,规范“双价签”样式,由网点悬挂或张贴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平价销售网点布局,应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优先选择城市大中型社区、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居民区,逐步向城市小型社区、县城街道和乡镇延伸,并实行动态调整。平价销售经营主体,应具备相应经营能力和良好信誉,愿意积极承担稳价惠民社会责任,包括商超、农副产品经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在重要节假日、突发严重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形下,平价销售网点应按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启动平价销售。鼓励平价销售网点开展常态化平价销售。平价销售商品种类选取应坚持量力而行、有序推进,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与经营主体围绕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结合本地饮食习惯共同确定,优先保障不耐贮存蔬菜和鸡蛋。平价销售商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规定,新鲜度和品相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保证供应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