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宝来利安德巴赛尔石化有限公司热电项目未经核准擅自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7日
- 编辑: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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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方式: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辽发改罚决字〔2023〕3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宝来利安德巴赛尔石化有限公司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7
违法事实和理由:宝来利安德巴赛尔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巴赛尔)场址位于盘锦辽东湾新区石化产业园,公司燃煤热电发电机组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现有厂区内,未经核准,于2019年10月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259106080.28元。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但汽轮机、发电机尚未投入使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核准之规定。
执法依据:《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处分”。
处罚内容:责令宝来巴赛尔停止该项目建设,对其处项目总投资额的4‰,即503642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