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的建议的提案》(第0102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1日
  • 编辑:发改委办公室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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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努力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推动辽西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一、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总体情况

  201612月,省政府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60号),初步形成了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体系框架,在建立补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安排。 

  201911月,根据国家政策和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重新修订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优化调整了补偿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对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力度,选取与生态环境产品供给密切相关的客观性指标,以县为单位,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充分体现了多付出多得补偿,进一步强化了财政纵向生态补偿的主导作用。资金全部切块下达到县,由县政府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合规企业关停补偿、畜牧养殖搬迁治理、有机农业等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支出。 

  20203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印发《辽宁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方案》,明确提出了按照资源有偿使用和“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深入落实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生态保护的义务和生态补偿的责任,加快建立可持续的市场化运作、社会化合作、多元化发展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政策。

  二、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情况

  2017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其中第十条规定,省统筹补偿金在补偿入省断面超标部分之后,全部用于河流水质达标地区及河流水质改善程度较大地区的奖励。该条款为维护流域上下游生态利益,平衡保护者与破坏者、受益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环境利益及经济利益,促进上下游协调发展,保护流域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辽宁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方案》也提出了要加快建立省内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支持各市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各地申报国家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建立辽河流域跨市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飞地经济”产业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引导主要城市水源地、重点自然旅游景区等保护生态地区与受益地区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通过各市或县级政府间协商,受益地区向保护生态地区给予适当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饮用水源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民生改善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流域上下游受益地区和保护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指导各市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政策。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有关情况

  2019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国有权属提高到10元/年·亩,集体和个人权属提高到16/年·亩。2020年,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也进行了提标,省级国有权属由5/年·亩提高到6/年·亩,集体和个人权属由7.5/年·亩提高到8/年·亩,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和个人权属由10.5/年·亩提高到11/年·亩。2013年以来,国家给予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禁伐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累计40.1亿元,省财政安排补偿资金9.4亿元。 

  下一步,省林业和草原局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逐步适度提高补偿标准,并对部分生态区位极其重要的生态公益林,建议由国家进行征收或赎买,以保障投资造林者的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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