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层级和 部门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一部分 ……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压缩核准事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第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将有关项目报送核准机关核准。 |
发展改革部门(省、市、县)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6〕1764号) 一、调整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原则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发展改革部门(省、市、县) |
3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0号) 主要职责(二)负责…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审批。 |
煤炭管理部门(省、市、县) |
4 |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0号) 主要职责(二)负责…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审批。 |
煤炭管理部门(省、市、县) |
5 |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第39项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
发展改革部门(省) |
6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第一条第二款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条第一款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第二条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
发展改革部门(省) |
7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免税确认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第一条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条 (一)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四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参照本通知制定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办法。 |
发展改革部门(省) |
8 | 批准设立省级动员中心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国家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国动经济〔2013〕12号,2013年11月28日颁布)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动员办公室,以及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本企业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的组织申报、审查、合同签订、检查验收、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经济动员办公室,以及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同意设立的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参照本办法管理。 |
发展改革部门(省) |
9 | 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 | 公共服务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2016年1月12日起实行)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和管理工作”。 |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省、市、县) |
10 | 信用报告规范性审查 | 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30号) “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及信用等级结果,经第三方规范性审查后,在‘信用辽宁’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示”。 |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省) |
11 | 公共信用数据查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2016年1月12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通过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省、市、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