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总则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2号) (三十)煤炭处 按规定权限,负责煤炭建设项目核准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审查和竣工验收; |
省发展改革委 | 1.受理责任:(1)公示煤矿技术改造项目(30万吨及以上)审核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通过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审批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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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总则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2号) (三十)煤炭处 按规定权限,负责煤炭建设项目核准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审查和竣工验收; |
省发展改革委 | 1.受理责任:(1)公示煤矿技术改造项目(30万吨及以上)初步设计审查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批准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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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管道企业违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重大处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上级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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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企业和个人违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重大处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上级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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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强制拆除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 1.催告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权利。 2.决定责任:对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实施强制拆除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拆除的行政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实施强制拆除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人员组织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执法文书上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进行记载。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组织对有关部门对拆除后的现场予以复查,确保执行到位。 |